(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2)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一)国家工商总局; (二)国家质检总局; (三)农业部;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 定的协会提出; (2)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 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 (3)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 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 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 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 4、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1、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 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1)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 3、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 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 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 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二)根据工商总局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自 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十年期满后,若继续使用,须办理续展注册。 (三)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 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 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四)根据农业部的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 环境发生变化的。